作者:刘正刚 高扬 载《历史研究》2020年第4期
【摘要】例是明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明初基于卫所建设之需,在历代军妻随军经验基础上,于洪武二十四年首次颁布军人携妻同往卫所的事例,属“权宜之法”,但并未严格执行。正统元年,因卫所逃军不断增加,国家出台“佥妻”例并列入《军政条例》,实现了从“权宜之法”到“常法”的转变。正德年间,该例又被《大明会典》吸纳,进入国家“大法”系统。“佥妻”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假妻、强买妻等诸多社会弊症,国家为此不断细化其操作程序。在“佥妻”例行用过程中,文官与管军部门因各自立场不同而时有争论,但基于军妻有稳固卫所的作用,即使弊端丛生,终明之世仍在延续。“佥妻”例演变的轨迹在明代法律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,揭示了法律在行用中因应时势而调整的动态性。